《自由经济大师神髓录》

吴惠林:第二十五章 最适自然资源使用量的决定

—寇斯定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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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06日讯】

资源有限,欲望无穷

一般通用的基本经济学教科书,开宗明义就告诉我们“资源有限”、“人的欲望无穷”,于是才有经济学的出现,也因而经济学理就在分析“人的选择行为”。这其中所涉及的也就是“稀少性”(scarcity)这个特性,它是指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资源是稀少的,亦即必须支付“代价”。当然,基本经济学中也并不否认在某个时候总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但这也就是不必支付代价的“物品”。为了作严格区分,乃有“经济财”和“自由财”之称谓,前者指有代价的财货,后者则是免费的。截至目前为止,“空气”、“阳光”和“水”三种人类必需品,相对而言都还倾向于自由财。不过,跟以往年代相比,连这三种本是“自然存在且取用不尽”的资源,也逐渐的必须支付代价,由缴纳水费是如今司空见惯的,即可见一斑。

即使这三种资源都已逐渐变为稀少了,更遑论其他资源!但是,我们也不要忘了,经济学中稀少性的真义是“有代价的”,也就是供给相对于需求是稀少的,因而才要付出代价,对于那些没有被人所需求的物品,即使其数量并不多、甚至绝对量很少,也不能称之为“稀少”。在这样的定义下,晚近问世的一些著作,对于“稀少性”的批评就显得有些牛头不对马嘴了,例如保罗·皮尔泽(Paul Zane Pilzer)在一九九0年出版的《点石成金》(Unlimited Wealth),就以“技术进步无穷尽”(该书中称为“经济炼金术”)来否认人世间存有稀少性;而史可生在一九九一年著作的《大审判》一书,一开头就以实际社会中的商店堆满了货物,以及个人对某一种商品总有某一限量需求量以致东西会有剩余来驳斥稀少性假说。这两位作者所批判的“稀少性”,实在并非本文开头所定义的基本经济学里的稀少性,何况若将时际无限延伸,深不可测的人类欲望还是有可能远超过炼金术的进展的。话虽如此,这两本书的作者却也无意中透露了一项重要讯息,那就是透过技术的进步,资源的使用及创造“很可能”永无止境。

相对于这种“乐观”的看法,却早有另一种极端的“悲观”论调出现,就以一九七二年春季问世的《成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来说吧!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的作者群就以计量模型估算出资源耗竭的时日,这曾给世人带来无比的震撼力,正巧的是,一九七四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发生,更加深世人的恐惧感。此后讨论自然资源和环境危机的著作、会议就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然罗马俱乐部不久之后再出版另一书修正原先那么悲观的论调,但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心却已经散布在人世间,而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也普遍受到重视、甚且蓬勃了。直到现在,对环境资源各抱持悲观和乐观两种极端论者仍为数不少,乐观者如上所引两本书之作者;悲观者甚至引述老子《道德经》及热力学中“能趋疲”定律,来强调“民胞物与”、“对天地万物无私”才能“永续发展”,旨在告诫世人要珍惜万物(包括植物、动物等等所有物种),才能成就世代人的永生。这种分析法似乎又推翻了基本经济学里“自利”(self-interest) 的假说,其实经由另一种分析又可保住这种假说(见中华经济研究院《经济前瞻》季刊,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第三十号张清溪的文章),此非本文主题,此处不予再论。

无论如何,只要人还存活在地球上,环境资源的讨论就会持续下去,不论何种观点都能言之成理,也当然难以判定对错。不过,这些论辩的一个共同点是:都承认自然资源已成人类的重要课题。而它们之所以重要,就是人类终于“明显”的必须支付代价了,以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其实就是简单的显示,自然资源的供需变动已达有“正价格”解值的时候了。一个重要问题是:价格机能的运作能够避免自然资源的消失吗?能否得到“适当”的用量而使自然资源生生不息?这个问题在《孟子》中的“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如此词句似可得知,早在那么久远的时代就已有解答的“方向”了。不过,经过这么多风风雨雨的诸多世代,似乎这个问题也仍然停留在理念的境地,谁也无法提出一个说服所有人的“标准”,而“确实”方案,也只能在“效率”(惜用)、“强制保护”等等层次上绕圈圈。

外部性、社会成本的出现

在基本经济学的发展上,很明显且严谨的将自然资源(或环境)课题纳入,大约始自一九二0年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他是发现一般生产行为在使用生产因素(包括自然资源)时,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如污染空气、水源),进而减损了生产者以外其他人的福利。如此一来,“外部性”和“社会成本”这些名词就进到经济分析领域,于是将当时任由“市场机能”运作可以达到最大“社会效率水准”的准则推翻掉了。虽然这种外部性争论原先似只在意“资源使用效率”到底任由市场操作或须“人为干预”对社会最适当,却也明显地警示人类,由于一般生产行为的不断进展,自然资源已经不再是“无穷无尽”的自由财了,而且在“生产”和“消费”两种用途上面临“取舍”。我们知道,这个课题广义来说涉及时际、世代间,但若要将所有的因素统统纳入可能是“无解”的,比较实在的还是采取“短视”的作法,将主题限于现代人的幸福以及现时资源的有效率使用。

经由如此的限定后,解决外部性课题也就等于解决“社会最有效率资源使用量”如何决定的问题。由于资源使用附着于生产行为,因而也等于求取最适生产量的课题。在庇古的眼里,“外部成本”必须“内化”给行为人(亦即生产者),于是经由对生产者课征等于外部成本数量的“税”,就可得到社会的最适生产量或资源最适使用量,情况如图一所示。如果任由市场机能运作,生产者只会计入自己的成本(private cost, PC),而边际私人机会成本线(MPC)就是该产业的供给线,它与需求线(边际收益线,MB)的交点即可决定均衡产量QP和价格PC,但因QP产量时,该单位产量产生了ab数量的外部成本,对于社会而言,效率点应是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加上外部成本)线MSC和MB线的交点C,如果不将外部成本内化,全社会将有abc这么多的“无谓损失”。庇古认为(也是一般人的想法),应由政府出面从事对生产者课征等于外部成本的税,来达到社会均衡点C的任务,结果是产量减少而产品价格提升,但社会效率点却达到了。这个时候,即使政府能正确估出外部成本数额,且有能力强征税收,消费者仍须负担PcPs这个部分的税收,生产者和消费者两者所分摊税收的数额大小,视需求线的价格弹性而定。因此,由政府出面课税解决污染而得到最适资源耗用量,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将分担费用,此与“使用(资源)者付费”原则是相符的,毕竟生产者是直接使用者,而消费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受污染居民)是间接使用者。如果政府将所课的税用来“补偿”受污染居民所受的损害,结局似乎就很完满了。

不过,这种办法却有难题在,先是外部成本难估,其次是生产者也许“游说”政府官员来低估外部成本,再来是政府为何认定空气(即资源)的产权是属于居民?如果产权属于生产者,而居民愿意付费给生产者使其减产、甚至关厂又如何?这些盲点的修正可用“寇斯定理”达成。依寇斯定理所推演的方法,就是政府出面当中间人,或是设立法庭,而后召集两边当事人进行协商,无论产权判定给那一边,只要明确,则最适产量和价格都是一样的,这个方法也就是政府负责“创造”市场以及决定产权归属,而后交由市场机能去运作。

设定明确污染权

我们可由图二来说明,图中MB和MC与图一相同,最适解也是相同,区别所在是图一由政府来主导,但很难达到这个适当解,图二则由两边当事人自行协商,较可能得到该值。如果政府将污染权判给居民,则生产者将生产到图二中C点,产量为 ,在此产量之前,生产者补偿居民的索赔之后仍有余裕,而 之后则得不偿失,于是生产者不会将产量扩大到超过 点,图中的斜线面积是净利益,视双方谈判协商能力的高低而决定谁分得多。相对地,若政府将污染权判给生产者,由于小于 点时,居民只愿付给厂商MC线内的费用要求厂商生产某一数量,而厂商的生产却能得到MB线内的好处,因而居民付不出要求厂商生产小于 点产量的应有费用;而一旦产量超过 点,居民就愿意支付MC与MB间的费用要求厂商减产,直至 点产量为止。因此,应用寇斯定理,市场机能又能复活而使最适社会效率点的产量达到,而最适资源使用量也自然可以得到了。

寇斯定理的先决条件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必须等于零或“极小”,而现实社会里,单是组织犹如一盘散沙的居民就非常困难了,遑论促使谈判顺利进行!因而似乎该法只是纸上谈兵的“理想”而已。不过,若进一步去想,污染问题之成为社会问题,环保运动之所以出现而须予以正视,就是已经有团体组织出现,那么不就是显示当必须解决此问题时,交易成本已经很低了吗?台湾鹿港杜邦事件、林园事件、贡寮核四厂事件都可为例证。所以,寇斯定理在台湾这儿以及其他类似情况的地方之无法应用,关键恐怕不在交易成本的太高,而是在政府既是“裁判”又兼“球员”的双重身份,以致“公权力”沦丧的缘故!

—原载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经济前瞻》第八卷第二期。

—二00四年十月修正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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